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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崔昊与崔长生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昊,崔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崔昊。被执行人:崔长生。案由:返还财产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崔昊与被执行人崔长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提出结案申请,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