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辖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与邢一×、邢二×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邢一×,邢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委托代理人孙艳艳,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二×。上诉人刘××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9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认为,本案应属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西青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邢一×的经常居住地应为天津市西青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43000元,系刘××与邢一×离婚纠纷中未予分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房贷款项,原审法院认定应属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吉林省,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云玲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