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5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岩与天津金世未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领语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天津金世未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领语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363号原告王岩。被告天津金世未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航天道26号农科大厦内第八层。法定代表人郭毅。被告北京领语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42号第4层第C01-1号。法定代表人孙一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与被告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金世未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金世未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岩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岩担负。审 判 长  陈卫东人民陪审员  季蕴霞人民陪审员  徐宝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七日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