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桂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张小英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烈。被执行人张小英。申请执行人桂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秀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6日申请执行张小英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3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2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小英银行存款、房产、汽车、土地并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秀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3)秀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好成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