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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39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陈发忠,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皮大才,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