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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梁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梁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刑初22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2015年9月2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临时羁押看守所,同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梁某,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2015年9月2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临时羁押看守所,同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浦检诉刑诉[2016]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梁某先后在南京市浦口区经他人介绍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实为“拉人头”、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自愿购买份额加入,是纯资本运作投资项目,也是政府引进的合法项目,一次性投入69800元,最后回报1040万元”为宣传口径,鼓动成员积极发展下线购买份额以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成员通过自己的下线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以提升自己的级别:从低到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该组织按成员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支付提成比例。通过发展下线,被告人陈某、梁某成为该传销组织河南团队李某经理室经理级别成员。李某经理室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30人以上。2014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担任李某经理室的经晨窗口,负责组织经理室成员参加经晨会学习、收取成员学习心得等经晨管理事务。2014年9月以来,被告人梁某担任李某经理室的自律配合窗口,负责配合自律总管调配房间,检查卫生等自律配合事务。2014年12月9日,李某经理室被公安机关查获。2015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梁某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梁某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共同犯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有证人李某、尹某、肖某、曾某、王某甲、马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河南省社旗县看守所出具的证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梁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互为印证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梁某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某、梁某共同故意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梁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德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