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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夏兰新与被告夏建心、夏荷新等、夏建心等共有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兰新,夏荷新,夏建心,郑佩珍,夏正海,夏宗新,夏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9执63号申请执行人夏兰新,女,194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吴大帅、潘宇虹,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荷新,男,195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被告夏建心,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被执行人郑佩珍,女,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被执行人夏正海,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被执行人夏宗新,男,193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被执行人夏环新,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夏惠新、夏兰新、夏爱新、毛凯与被告夏宗新、夏荷新、夏环新、夏建心等共有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兰新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夏荷新支付房屋征收货币余款5万元;要求义务人夏建心、郑佩珍、夏正海支付23万元;要求义务人夏宗新、夏荷新、夏环新、夏建心支付一审诉讼费7285.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夏荷新、夏建心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夏荷新同意支付房屋征收货币余款5万元,被执行人夏建心等对于支付23万元及受理费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未查实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延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怠于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70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孔 斌代理审判员  石录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