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邓汉胜与刘国和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汉胜,刘国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邓汉胜。被执行人刘国和。本院执行的邓汉胜申请刘国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执恢73号案的执行。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