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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邓汉胜与刘国和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汉胜,刘国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邓汉胜。被执行人刘国和。本院执行的邓汉胜申请刘国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执恢73号案的执行。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