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郑××与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3222号原告郑××。被告纪××,个体经营者。原告郑××与被告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少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被告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在观念上存在重大差异,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也不出去工作。双方常因家庭问题发生矛盾,后原告在2015年底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被告对此也不闻不问。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嫁妆及衣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自结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错,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被告婚后对原告的照顾很用心,尽到了作为丈夫的责任。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并将原因归结为双方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不合、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与原告因琐事产生的矛盾不可调和、被告无正当工作没有担当。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夫妻间难免产生摩擦和不愉快,但并非原则性矛盾,被告愿意努力挽回婚姻关系。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现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意见分歧或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存有感情,愿意为了家庭和谐改变自己,做出让步,维护家庭圆满,原告对此应予考虑。现双方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