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区兴中宇汽车空调配件经营部与攀枝花市红兴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兴中宇汽车空调配件经营部,攀枝花市红兴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保94号原告攀枝花市东区兴中宇汽车空调配件经营部,住所: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81号。经营者:张秀兰,女,l982年2月16日生,汉族。被告攀枝花市红兴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大河北路34号(物资宾馆)五楼504号。法定代表人安银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东区兴中宇汽车空调配件经营部诉被告攀枝花市红兴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应收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东区兴中宇汽车空调配件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攀枝花市红兴发商贸有限公司在攀钢集团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的应付款2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划转、支取,冻结期限: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詹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