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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紫兴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紫兴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445号原告: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中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陆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振宇,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紫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针织产业园区内(濮院镇工业08-15-6-A地块)。法定代表人:彭霜梅。原告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紫兴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故本院于同年4月12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同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76元,减半收取6238元,由原告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罗静之人民陪审员  孙祖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