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立与陈宏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陈宏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062号原告陈立,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被告陈宏斗,男,汉族,1970年7月7出生。原告陈立与被告陈宏斗民间借贷一案,原告陈立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立诉称,被告因孩子上学于2008年7月向原告借现金40000元,当时未出具借据,被告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于2015年5月10日与被告偶遇补写借据,被告多次承诺偿还借款但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的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利息28000元及逾期利息81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符合的要件。本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联系地址经本院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查找,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原告也未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电话。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起诉被告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退还原告陈立。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