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皓与曹磊、曹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皓,曹磊,曹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459号原告王皓。被告曹磊。被告曹振兴(曾用名曹正兴),系曹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皓与被告曹磊、曹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皓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裁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天华人民陪审员 袁 燕人民陪审员 石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