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鑫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纬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鑫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德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财保44号申请人承德鑫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小老虎沟会龙山小区。法定代表人高喜林,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承德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小老虎沟会龙小区。法定代表人经纬,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经纬。申请人承德鑫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纬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碧麓嘉园小区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200万元房产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一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