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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民初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占裕水与徐子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裕水,徐子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4民初00106号原告:占裕水,农民。被告:徐子美,农民。原告占裕水与被告徐子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徐子美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12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2月12日,被告徐子美向原告占裕水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5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借款期限至2014年2月12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徐子美未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子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占裕水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12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徐子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晓风人民陪审员  林奇才人民陪审员  黄金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罗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