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初1693号原告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岳某甲,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志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上半年,原、被告经网络联系后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前因发现被告不误正业,原告多次提出分手。后原告因发现自己怀孕,便同意与被告结婚,希望被告可以慢慢改变自己。婚后,双方矛盾日益增多,被告不务正业,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对孩子不闻不问,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父亲的职责;被告还常常打骂原告。婚后三年,被告虽然多次表示悔改并写下过悔过书,但没有任何改变。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无法修补,婚姻已经走到尽头。综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岳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季度支付抚养费3000元。被告岳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上半年,原、被告经网络联系后相识。××××年××月××日,双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岳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曾因家庭琐事偶发纠纷。另查明,2015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1份,内容载明:“今我岳某甲最后一次保证,以后好好干活,没活就在家帮忙干家务,帮忙看孩子,毫无怨言。如回家闲着不得超过15天,不再跟她吵嘴,也不没事找事,好好过日子,要是以上做不到,一切听从张某处置…”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保证书、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原被告婚姻生活中虽然偶有矛盾,但大都因被告经常打游戏,不顾家庭等问题产生。被告曾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好好干活,好好看孩子,改正偷懒的缺点,可见被告仍真心想和原告过好夫妻生活,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生活过程中,产生一些分歧,可通过双方的沟通、交流来消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打骂原告的情形。因原告对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岳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汪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鑫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