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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法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翠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海镜,任主任。被执行人:王翠,女,生于1984年11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镇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翠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5年12月8日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翠在帐号6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华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朝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