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2016)川1503民初449号原告何志友与被告苟永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友,苟永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449号原告何志友。被告苟永琼。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友与被告苟永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何志友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由原告何志友负担。审判员 伍贤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友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