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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2016)川1503民初449号原告何志友与被告苟永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友,苟永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449号原告何志友。被告苟永琼。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友与被告苟永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何志友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由原告何志友负担。审判员  伍贤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友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