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7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衡阳长河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衡阳长河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7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衡阳长河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长河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及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民终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董晓军执行员 陈锡凯执行员 蒋志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