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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韩邢志刚与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邢志刚,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594号原告韩邢志刚,男,1983年5月17日生,侗族,居民。被告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原告韩邢志刚与被告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对被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邢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邢志刚撤回对被告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邢志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以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玲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