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民初1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武汉紫荆海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弈局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紫荆海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弈局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240号之一原告:武汉紫荆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金宁国际大厦12层1号。法定代表人:杜小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弈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星云路32号五楼。法定代表人:刘虹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蓝丽丝,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俊杰,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紫荆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弈局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武汉紫荆海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中山市弈局服饰有限公司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紫荆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武汉紫荆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在诉讼期间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已无必要。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中山市弈局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邬卫国及案外人施珊红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湖北省咸宁市温泉路41号5-7幢1层1030号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培民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