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游志双与被执行人阮凤霞、汤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志双,阮凤霞,汤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游志双,男,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阮凤霞,女,1958年5月21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汤毅华,男,1958年6月23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系被告阮凤霞丈夫。申请执行人游志双与被执行人阮凤霞、汤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阮凤霞、汤毅华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游志双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阮凤霞、汤毅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车辆、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阮凤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周宁县支行的存款19332元。被执行人阮凤霞名下的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房产执行周期长、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结果没有异议。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房产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分配该房产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周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兰 祖 云审 判 员 周���鑫代理审判员 刘 少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怀 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