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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骆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6)粤180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某甲,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看守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起,被告人骆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凤凰村委会十七队“顺光平价商店”对面某水果店以收受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的形���聚众赌博。期间,共收到参赌人员骆某丙、尹某乙等人投注491267元。2015年12月8日,公安民警在上述水果店内将被告人骆某甲抓获,并起获了用于记录投注数额的笔记簿、送货单及收据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笔记本1本、送货本1本、送货单9份、手机1台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手机短信截图等;证人陈某乙、尹某乙、骆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放被告人于社会上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肖国献代理审判员  仝艳荣人民陪审员  梁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焕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