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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华与聂云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陈华,女,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聂云,男,1976年6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华与被执行人聂云扶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聂云已将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民小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小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轶审 判 员  杜晓华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