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悦兰诉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悦兰,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王悦兰,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王悦兰与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9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悦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悦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悦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黑0202执13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齐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