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3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广西政通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广西政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3211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于濛,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广西政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传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广西政通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