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5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1269号原告黄某某,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柯某某,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德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