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4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毛磊与李燕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燕涛,毛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涛,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磊,男,汉族,1985年3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毛庄村**号。委托代理人冯春林,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燕涛与被上诉人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燕涛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燕涛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燕涛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爱萍审判员 付大文审判员 黄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长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