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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昌龙马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龙,马尚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91民初311号原告赵昌龙。被告马尚文。原告赵昌龙诉被告马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昌龙、被告马尚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昌龙诉称:2014年8月,其与被告马尚文口头约定,由其向被告供应预制板。至同年10月,其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尚有货款25000元没有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马尚文支付货款2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马尚文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马尚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赵昌龙支付货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马尚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