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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河南XX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44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贤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