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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652号申请人:王福强。申请人:应王港。申请人:翟云娥。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福强与申请人应王港、翟云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季久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福强与申请人应王港、翟云娥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王福强损失:医药费87.20元;二、经双方确认应王港损失:车损2860元、施救费360元;三、经双方确认翟云娥损失:医药费3282.60元、伙食费150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7600元、交通费100元;四、以上损失合计14839.80元,由王福强承担2254元,由应王港承担12585.80元;五、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