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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1刑初4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5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4日晚2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孝昌县花园镇中实花园小区门口,向吸毒人员朱某贩卖毒品麻果10颗,获款600元。2015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孝昌县城区“兄弟网吧”门口,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麻果2颗、冰毒1小管,获款200元。2015年10月10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王在网在孝昌县城区“兄弟网吧”门口,向李某贩卖毒品麻果2颗、冰毒1小管,获款200元。2015年10月15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孝昌县城区“兄弟网吧”厕所内向李某贩卖麻果3颗、冰毒1管,获款300元,交易完成后二人在网吧门口被公共机关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王某身上搜出用于贩卖的麻果29颗、冰毒9小管,从李某身上搜出麻果3颗、冰毒1小管。经检测,从被告人王某身上搜出29颗麻果内均检出含甲基苯丙胺,重2.78克,9小管冰毒内均检出含甲基苯丙胺,重1.17克;从李某身上搜出3颗麻果内均检出含甲基苯丙胺,重0.28克,1小管冰毒内检出含甲基苯丙胺,重0.13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出示了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以内量刑。对此指控,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14日晚2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孝昌县花园镇中实花园小区门口,向吸毒人员朱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颗,获款600元。2、2015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孝昌县城区“兄弟网吧”门口,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甲基苯丙胺1小管,获款200元。3、2015年10月10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王在网在孝昌县城区“兄弟网吧”门口,向李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甲基苯丙胺1小管,获款200元。4、2015年10月15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孝昌县城区“兄弟网吧”厕所内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甲基苯丙胺1管,获款300元,交易完成后二人在网吧门口被公共机关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王某身上搜出用于贩卖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9颗、甲基苯丙胺9小管,从李某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甲基苯丙胺1小管。经检测,从被告人王某身上搜出29颗“麻果”均检出含甲基苯丙胺,重2.78克,9小管“冰毒”内均检出含甲基苯丙胺,重1.17克;从李某身上搜出3颗“麻果”内均检出含甲基苯丙胺,重0.28克,1小管“冰毒”内检出含甲基苯丙胺,重0.13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15日晚上19时许,我接到李某所使用的号码为1360518的手机给我的号码为1524217的手机打电话说要3颗麻果和1管冰毒,我在电话里告诉小龙到花园镇站前一路兄弟网吧门口等我,我到了之后就看见小龙在兄弟网吧门口等着,我就直接走进网吧里面的厕所,小龙跟在我的后面进来,我们就在厕所开始交易,小龙给了我300元钱,我从口袋拿出3颗麻果和1管冰毒给小龙手中,我就从网吧走出来,当我走到网吧隔壁的米酒馆门口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了,从我身上搜出毒品麻果29颗,其中有2颗是绿色的,和9小管冰毒。2015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19时左右,我接到一个陌生的手机号码,电话里的人告诉我说他是李某,说要2颗麻果和1管冰毒,我就告诉他到站前一路兄弟网吧门口等着我,我们在兄弟网吧门口见面后,小龙给了我200元钱,我就从口袋里搜出2颗麻果和1小管冰毒给了小龙。第二次是2015年10月10日中午13时许,我接到我手机里储存的叫小龙的人给我打电话,他所使用的号码为1360518,李某说要2颗麻果和1小管冰毒,我就告诉他还是在兄弟网吧门口等我,到了之后,小龙给了200元钱,我从口袋里搜出2颗麻果和1小管冰毒给了小龙。2015年10月14日晚24时许,一个叫“四”的人使用号码为1374438的手机给我所使用的号码为1524217的手机打电话,说叫我给他送10颗麻果到中实花园,我就乘坐一辆出租车到中实花园小区门口,他出来之后就给了我600元钱,我就从口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10颗麻果给了他。这个叫“四”的人的名字叫朱某,男,25岁左右,身高178CM左右。我是从2015年8月初开始贩卖毒品的。我是在孝感市安业酒店附近,从一个操武汉口音的中年男子手中买过来的。我一共在那个男子手中购买了200颗麻果和6克冰毒,200颗麻果一共是4000元钱,6克冰毒一共是3000元钱,每克以500元的价格购买的,买回后我将冰毒分成二十几管。我在孝昌县以60元每颗的价格出售麻果,以1小管100元钱的价格出售冰毒。我一共卖了171颗麻果,卖了10260元钱,11管冰毒卖了1100元,我共赚了11360元钱。2015年10月15日我被抓获时还剩下29颗麻果和9管冰毒。(二)证人证言∷1∷”)'﹥某、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5日晚上19时左右,我在孝昌县花园镇站前一路的兄弟网吧里上网,我当时想吸毒,我就给那个叫“康康”的人打电话,问他有没有毒品,他说有,我就对他说要3颗麻果和1小管冰毒,然后叫他将毒品送到站前一路的兄弟网吧再打电话,过了15分钟,他打电话说已经到了,我就对他说在网吧里面,把东西送过来,然后我就往网吧的厕所里走,他看见我以后也跟着进了网吧的厕所,因为我之前向他买过毒品,就说要三红一白,我就将300元钱给他,他从裤子口袋搜出3颗麻果和1小管冰毒,我们交易完后,我和他一起往网吧外面走,我刚出网吧没多远公安机关的民警就过来将我们抓住了,把我身上的毒品都搜出来。我之前有一次在网吧上网时认识的王某,他当时在网吧里卖毒品,我是听别人说的,他叫王某,我不敢确定,所以一直喊的是“康康”。第一次是2015年9月底的一天,我在兄弟网吧附近找“康康”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2颗麻果和1管冰毒。第二次是2015年10月上旬的一天,也是兄弟网吧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2颗麻果和1管冰毒。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底,我在站前一路的兄弟网吧上网时遇见王某,他说他有麻果,如果需要可以向他购买,我就留了他的电话,他的电话是152****。2015年10月14日我在兄弟网吧上网,快转钟时因为个人的原因心情比较烦躁,想找东西发泄一下,我突然想起王某,我就用我的手机给他打了一个电话,叫他卖点麻果给我,他问我送到哪里,我说叫他送到老街小涵洞附近,我在那里等他,他过来之后问我要多少,我说要10颗,然后我问他多少钱1颗,他说60元每颗,然后我掏出600元钱给他,他拿出1个装有10颗麻果的小塑料袋给我,我数了一下是10颗,然后我们各自离开了,我就回到中实花园的家中开始吸食。(三)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证实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及其所使用的号码为1524217的手机。(四)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李某、朱某对向其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王某的辨认;被告人王某对向其购买毒品的证人李某的辨认。(五)毒品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王某口袋内搜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药丸29颗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共重2、78克,用透明塑料管包装的白色晶体9小管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共重1、17克;从证人李某口袋内搜出用透明塑料管包装的白色晶体1小管内检出甲基苯丙胺,重0.13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药丸3颗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共重0.28克。(六)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5日,孝昌县公安局民警在孝昌县花园镇站前一路兄弟网吧门前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毒品的事实。(七)有被告人王某、证人李某、朱某的户籍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在侦查环节及本院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以被告人王某犯罪的基本事实和其应增加的刑罚量为基准刑,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小零审 判 员  范波涛人民陪审员  黄智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