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倪国林与裘军良、洪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401号申请人倪国林与被执行人裘军良、洪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国林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5375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72元,执行费7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裘军良、洪丽华现下落不明。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张贴执行公告及传票,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裘军良名下有车牌为浙A×××××、浙A×××××、浙A×××××的三部小车,我院均已查封,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向申请人作了执行情况回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有价值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4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