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888号原告:陈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张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赵 伟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