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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窦维进与徐宗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维进,徐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3号申请执行人窦维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徐宗强,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窦维进与被执行人徐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鲁胶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436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交付的10000元,同意剩余案款于2016年6月15日前全部付清。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笔录中同意撤回对(2015)鲁胶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胶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在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