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穆虎伟与王顺、吴英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穆虎伟,王顺,吴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财保95号申请人:穆虎伟,男,汉族。被申请人:王顺,男,成年。被申请人:吴英杰,女,成年。申请人穆虎伟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顺、吴英杰名下牌号为鲁P×××××号轿车的行车手续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英杰名下牌号为鲁P×××××号轿车的行车手续,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买卖过户。申请人应当自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爱民审判员 王守革审判员 张跃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