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宋庆芝与高思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芝,高思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150号原告宋庆芝委托代理人李旭波被告高思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庆芝与被告高思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思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思波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庆芝撤回对被告高思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庆芝负担。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