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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赵三杰、李廷喜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赵三杰,李廷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84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69号。负责人陈中乾,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锦林,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三杰。被告李廷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870号。负责人潘国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赵三杰、李廷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由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卜春玲人民陪审员  于清海人民陪审员  杨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风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