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晋红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81号罪犯晋红强,化名李斌,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汝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晋红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2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晋红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晋红强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2月22日晚,晋红强等4人在巩义市谎称乘车,将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出租车骗至巩义市北山口乡,4人对刘实施殴打、捆绑,抢走现金300元及驾驶证、身份证,驱车行至洛阳火车站附近对刘某威胁后弃车逃走。1998年2月23日晚,晋红强等4人在洛阳市谎称租车,将被害人董某驾驶的出租车骗至龙门山,用铁锤猛击被害人头部,抢走现金170元,并驾车逃跑。后因被害人反抗和呼救,加之出租车启动不着和被他人发觉,四人弃车逃跑。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出租车价值37800元。该犯系共同犯罪。罪犯晋红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2月15日、2013年9月15日、2014年3月10日、2014年8月10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9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10月15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晋红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晋红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