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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伟与李长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李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洮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陈伟。被执行人李长生。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李长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洮黑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