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762号原告谭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发仲,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关于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合法民初字第02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现原告再次起诉时未到法定期限六个月。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未到法定期限六个月又起诉,且在起诉中未提出新情况,新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兴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郁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