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131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XX安 申请执行王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安,王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131之一申请执行人XX安,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东利(曾用名王正辉),男,汉族,村民。XX安申请执行王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由王东利应归还XX安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13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雒新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