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徐某与徐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4253号原告徐某,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徐某甲,男,193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徐某乙,女,194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徐某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徐某未向本院交纳其应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向原告徐某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原告徐某在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霭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