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李文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55703880-7。法定代表人杞晓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743566-7。法定代表人李文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文财,居民。本院在执行十堰市中级法院依法指定我院管辖的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李文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李文财应支付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及担保费5166377.25元(2015年6月20日后的利息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24105.00元��合计5190482.25元。负担执行费53232.00元。查明,被执行人竹溪县财源农贸有限公司、李文财暂无执行能力,车辆管理所、房地产管理局、金融机构查无车、房、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期限内无法结案。现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