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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保7号原告廖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被告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桂0722执保7号诉讼保全一案,已于2016年4月22日裁定冻结了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钦州分行帐号为72×××57的存款,诉讼保全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2执保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何相国审判员  覃永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纪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