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特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龙秀琼与黎宗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秀琼,黎宗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特332号申请人龙秀琼,女,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成都市。申请人黎宗和,男,汉族,1968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人龙秀琼与申请人黎宗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25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2016-04-22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龙秀琼与申请人黎宗和达成的编号2016-04-221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