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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云、覃霞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云,覃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63号申请人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个旧市金湖东路121号。法定代表人高文翔,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云,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覃霞,女,196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云、覃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个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17728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得案款人民币35000元,剩余案款人民币142280.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运、覃霞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云2501执6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2559元,由被执行人李云、覃霞交纳(已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余亚娟审 判 员  李京平代理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赤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