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民辖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康嘉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添水、蔡华良与四川德阳乔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康嘉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添水,蔡华良,四川德阳乔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康嘉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添水、蔡华良与四川德阳乔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川06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康嘉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田寮社区同观路十九号九州工业园厂房二栋八楼。法定代表人蔡添水。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添水。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华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德阳乔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县御营镇东升街78号。法定代表人谢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川,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阎勇,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康嘉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添水、蔡华良不服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5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在答辩期届满后才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事实,认定错误;本案案由为加工承揽纠纷,深圳市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或发回重审,并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未果的情况下,又在《人民法院报》上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规定,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上诉人仍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据此作出不予审议正确,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 斌审判员 王新川审判员 康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虹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