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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邱宇、邱光游、谢友全、江维、江思源与李朝容、宜宾德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宇,邱光游,谢友全,江思源,李朝容,宜宾德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邱宇,女,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宜宾县蕨溪镇宣化村马边组。申请执行人邱光游,男,汉族,1943年1月2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包装纸业公司建设村22号2单元3号。申请执行人谢友全,女,汉族,1946年3月15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包装纸业公司建设村22号2单元3号。申请执行人江思源,女,汉族,2011年1月14日出生,住宜宾县蕨溪镇宣化村马边组。申请执行人暨江思源的法定代理人江维,男,汉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住宜宾县蕨溪镇宣化村马边组,系江思源之父。被执行人李朝容,女,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金沙县沙土镇三元村坪子组**号。被执行人宜宾德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鼎业兴城11栋3单元4楼402号,组织机构代码78470875-1。法定代表人虞友。邱宇、邱光游、谢友全、江维、江思源与李朝容、宜宾德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宇、邱光游、谢友全、江维、江思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6754.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