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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华容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彭正涛诉被告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第三人彭益康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正涛,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彭益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彭正涛,男。被告: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住所地:葛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和清,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方生宙,男,系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法制室民警。委托代理人:张虹,女,系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法制室民警。第三人:彭益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正涛诉被告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第三人彭益康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正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第三人彭益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正涛撤回对被告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第三人彭益康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正涛撤回对被告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第三人彭益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正涛承担。审 判 长  严仲开审 判 员  季松波人民陪审员  骆全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莉 来源:百度搜索“”